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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5/2/2 16:23:10 人气:1001
   

  当建筑装饰工程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就会要求进行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

  一、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装饰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类型

  在涉及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有关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2、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设计质量。

  3、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质量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使用技术标准的选用

  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设计规范,用来规范设计行为;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来规范施工行为;第三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用来评价结构的可靠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第四类是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的管理行为。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后,所以是否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确定的,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清责任,宜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误,分清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四、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

  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筑装饰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相关的验收规范。

  施工质量的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存在明显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最后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结论,主要是建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进行的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基础上的;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委托方应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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